“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支出。
一种是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是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该种情况下,红线外支出相当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
另一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在红线外自行建造建筑物或基础设施。红线外支出土增清算时能否计入土地成本扣除?
实务中各地对该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口径。
有的省市认可红线外支出计入土地成本,比如:湖北、广州、海南、桂林、重庆
有的省份则不认可,比如:江苏、山东、山西有的省市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往往很难扣除。
近期,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项政策引起了小编的关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城市更新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9]61号)
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在出让红线外承担的公共设施建设、易地安置用房建造、道路改造、园林绿化施工或其他工程等责任,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此前已批但批复未列明有关责任的更新单元(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实施主体协商补签实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件;实施主体因承担上述责任而实际发生并完成支付的相关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要求的项目规划用地外建设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务机关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函等前述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及合法有效凭证,确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更新单元(项目),其不动产权益收购归宗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更新单元(项目)配建公共设施的操作规范,明确适用条件、范围、移交流程等内容。我们总结一下其中的要点:
1、实施主体在出让红线外时因承担公共设施建设、易地安置用房建造、道路改造、园林绿化施工或其他工程等责任而实际发生并完成支付的相关支出,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要求的项目规划用地外建设的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
2、红线外支出应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单元划定图则、“ 1+N”总体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实施监管协议等文件中予以明确。未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实施主体协商补签实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备案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函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要有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证明,税务机关就应当确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政府都明文规定了,东莞政府真的是切身实际的为纳税人着想,此处为东莞政府点个赞。当然,我们也期待后续东莞税局可以根据该政策出台配套的政策予以明确。至于其他未明确政策的各地,希望不要让企业左右为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收益原则,允许红线外支出计入土地成本,后续我们持续关注。关于红线外支出的税务问题,各地政策不一,纳税人难以把握。小编已收集了各地关于红线外支出土增扣除的规定<点击学习>!当然,王老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书籍中也有提出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详细的分析,详情大家可以订购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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